近日,漳州云霄法院审结一起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芬在其经营的水面店里生产制作虾丸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硼酸”白色粉末并销售给顾客食用。2024年7月16日,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面店进行检查,经检验,该店销售的虾丸中“硼酸”成分含量为7.55×10²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方某芬生产、销售含有“硼酸”成分的虾丸的销售金额计3500元。云霄检察院就方某芬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云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芬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作为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方某芬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方某芬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以书面登载致歉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方某芬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缴纳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硼砂、硼酸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列入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特别是对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然而,有部分商家为利铤而走险,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硼砂,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霄法院对食品违法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实现惩治犯罪与公益保护的双重效用,警示和震慑了食品经营者,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原料,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勿触碰法律底线红线,有力维护了食品消费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漳视新闻、云霄县人民法院